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
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
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将 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 起征点提高到
月营业额
20000
元,自
2014
年
10
月
1
日起
执行。
上述
起征点的规定,适用范围限于个人(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)。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
2014年12月1日